1、機關以電子憑證辦理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時,應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公務人員電子識別證管理作業要點」規定,選用經濟部核定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。(例:自然人憑證、電子識別證等)
2、依據電子簽章法 第十條: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,始生前條第一項之效力:一、使用經第十一條核定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。二、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
3、自然人憑證係由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。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是電子化政府資訊安全基礎建設計劃之一,是我國電子簽章法所謂的「憑證機構」負責執行憑證之簽署及管理作業。舉凡目前實施線上簽核公家機關,一律採用『自然人憑證』作為網路安全認證憑證。
4、本案經本校推動「電子公文線上簽核」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決議通過略以:「…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將採「自然人憑證」方式辦理。…」